贵州师范大学生物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实验动物使用细则
为贯彻实验中心《实验动物管理规定》,确保各级各类科研和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购入或领取实验动物时,应严格检查实验动物健康,包括动物的皮毛、眼、耳、四肢、肛门,查看合格证书填写记录。
第二条 实验动物饲养应严格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理进行。保持实验动物饮食充沛、环境舒适卫生。保证实验动物健康饲育,不影响实验数据及结果。
第三条 在饲养动物时保证实验动物室的清洁卫生。饲育动物的课题组及个人负责实验动物室的清洁及消毒,由教学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验动物处死原则应遵循动物安乐死的基本原则。实验人员根据实验目的、动物种类等因素选择不同的处死方法。同时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 实验动物的尸体用塑料袋密封,放入冰柜冷冻,定期集中送入焚烧炉进行焚烧作业。
第六条 实验人员认真填写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