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实验、实习和从事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办学效益,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学院或依托学校管理,具备一定规模,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条 实验室是培养高素质人才、出较高水平科研成果、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地。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咨询和社会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投入,规范管理。要做到实验室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作用,努力提高实验室在学校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和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更新实验内容,逐步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条 实验室根据所承担的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不断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并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维护记录。
第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严格的使用制度,并作好使用、维修、维护记录。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由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各学院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全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或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十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室建设规划、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重点实验室遴选及评估、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学科发展方向及科研要求等统筹考虑,对人力、物力和用房进行全面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设置、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分部门管理、全校共享和专管共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报损、报失、调剂、报废等管理环节,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的管理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和建档,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职情况和工作水平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五章 实验室队伍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主任的任职资格和任命程序要符合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以实验室工作为主要任务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根据各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确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及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要按照有关条例规定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具体确定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六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做到安全、文明实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列》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对易燃、易爆物品、有害物品及辐射物品等要设有专库,专门设置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要切实加强对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任实验课教师,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实验室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或具体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校发〔1997〕5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