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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实验室人员考核的暂行条例(校发)
2013-08-30 09:29  

对实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是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衡量和评价实验室人员工作表现和业绩的有效手段,为切实做好此工作,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一、考核办法及要求

1、对实验室人员的考核可分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将日常的考核督查列入工作内容,掌握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年度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应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考核。

3、实验室正副主任的年度考核,由主管领导(校、院)组织进行,实验室其他人员的考核由实验室主任组织进行。考核资料和结果一式两份,一份实验室留存,一份报主管部门。

4、为使对每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准确有据,实验室主任应要求实验室每个人员根据每学期承担的任务填写任务书,平时应作好考勤记录,个人应有工作日志,填写好规定的各种记录和报表等等,考评时作为依据。

二、考核等级评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三、考核奖励和处罚

1、爱岗敬业表现突出或在实验教学、实验改革、仪器设备维护与功能开发、实验室管理、修旧利废、自制改制仪器设备等方面成绩突出,取得明显的效益者,经评定认可,发给单项奖;

2、评选出的优秀实验教学成果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校发给奖状和荣誉证书,并作为升级和评定技术职务的依据。

3、不负责任、完不成任务,影响正常工作和玩忽职守造成事故和损失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除按有关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扣发全部或部分岗位津贴及奖金。

 

 

贵州师范大学

200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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