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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实验室档案的管理条例(试行)
2013-08-30 09:30  

 

第一章  实验室档案管理的意义和依据

第一条  高校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在学校发展过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也反映了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不断发展,所以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的档案,使其规范化和科学化,正确、全面反映实验室建设的历史,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

第二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19899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教委办[1994]429号文件《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有关精神,并且按照学校档案室的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实验室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实验室档案归档的范围应遵循实验室特有的历史性、社会性、综合性和适用性等规律来划定,并且,以有利于实验室的建设,有利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前提。

第四条  在实验室建设方面:实验室批准建立和撤并、改组的依据文件,实验室的各类考核评估材料,实验室先进评比和得奖材料,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室内改造用的电路布线图,水、气管道布局图,以及一些特殊技术安全的设施施工图等,应该属于归档、建档的范围。

第五条  在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方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账册、增置单、报废单、外调及内调等凭证,校管低值耐用品的账册,国内外赠送仪器设备的材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论证报告、使用记录以及测试样品的数据分析记录等,属归档、建档范围。

第六条  在实验室经费管理方面:各类经费申请立项报告,经费使用报告,购买仪器设备的清单等,属归档、建档范围。

第七条  在实验人员管理方面:实验室人员培训技术及执行情况记录,人员考核材料,人员晋升记录,重要的工作日记等,属归档、建档范围。

第八条  在实验教学管理方面: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实验的卡片,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的研究及其成果,新开实验的报告,更新实验的改造报告,自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报告及鉴定报告等,属归档、建档范围。

第九条  在科研及科技开发项目管理方面:项目的立项报告、合同书及协议书,项目完成的鉴定报告,专利申请材料等,属归档、建档范围。

第十条  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含照片、底片、录音带、录象带等),也应该属归档、建档范围。

第三章  实验室档案管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是实验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每个实验室工作的同志人人参与,时时处处在头脑中都要有档案意识,实验室主任要亲自抓这项工作的开展,院、系领导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该项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各学院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验室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档案内容属校档案归档室建档的材料,由实验室上交校档案室,其余材料归存于各实验室,各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该公开或暂时不该公开的材料,各实验室要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在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中,各实验室要不断总结经验,在提高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和利用实验室现有的档案,努力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做好服务工作。

 

 

贵州师范大学

200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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