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院研究生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我院研究生社会责任感、实践创新能力和服务意识的培养,发挥研究生对本科教学的辅助作用,依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是指研究生从事本专科生的作业讲评、疑问解答、实验实习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和非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的教学等工作。
第三条 助教岗位设置实行“按需设岗、明确职责、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按劳付酬” 原则。
第四条 凡贵州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在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助教岗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研究生助教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助教工作小组”),具体由分管领导负责。研究生助教工作小组负责全院助教岗位的审定、发布以及劳酬标准的核定、经费预算等,并在宏观上对助教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教学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助教顺利完成助教岗位职责。
第七条 研究生辅导员负责助教的日常管理及助教工作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助教岗位的设置
第八条 岗位设置条件
1、学院本科生专业基础理论课程的习题课、讨论课等,以及班级人数超过60人的大班课程,可设置助教岗位。
2、实验课、见习和实习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院设置助教岗位。
第九条 岗位申请人基本条件
1、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身心健康、学业优良且愿意兼任助教工作的在学全日制研究生。
2、学术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完成2学分教学实践(36学时)的助教或助管工作。
第九条 岗位遴选程序
1、岗位设置。在每学期本科教学任务落实后,实验中心、指导教师向学院助教工作小组提交岗位设置申请。助教工作小组审核批准通过,并发布招聘信息。
2、个人申请。凡符合助教岗位条件的研究生可根据自身特长申请合适的助教岗位,经导师同意后,填写《贵州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助教岗位申请表》并提交学院办公室。
3、岗位聘用。助教工作小组分别与设岗实验中心、指导教师共同考核,最终确定各助教岗位的研究生人选。学院在与研究生签署聘任协议后,正式聘用上岗。在聘用时,优先考虑聘任家庭经济困难、学术学位、品学兼优、高年级的研究生。
第十条 助教岗位聘期按需确定,一般为一个学期。除教学实践期间外,研究生在一个聘期内可同时承担多个助教岗位。
第四章 指导教师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为每一个助教岗位安排指导教师,对助教进行指导。指导教师须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以及很强的使命感、责任心及敬业精神,在教书育人方面起到表率作用。原则上,指导教师为课程主讲教师。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做好研究生助教上岗培训工作。在助教上课前(课前2-3周内),指导教师必须指导助教认真备课,开展预实验,并进行示范教学。在此过程中,应对助教提出详细和具体的要求,教会助教正确使用和维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审阅助教教案和预实验记录和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直至符合要求为止,以确保助教具备课程教学所需的理论知识、实验技能和教学辅导技能。
2、指导和监督助教的教学过程。在实验课期间,指导教师必须全程到岗并巡视研究生助教独立承担的实验课,帮助其解决疑难问题;认真审核助教批改的实验作业和报告,检查其实验教学运行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并立即予以指正。
3、评价助教的工作表现。在助教聘期结束后,助教指导教师应根据助教岗位要求,认真审核助教的自我评价,对其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和职责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协助学院及时完成助教考核评价工作。
4、对助教在教学质量和教学安全方面出现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助教指导教师的考核
1、每学期期末课程结束后,由学院组织所授课程班级的学生开展评价。评价包括课程评价和助教评价两部分,前者是对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价,后者是对助教工作成效的评价。
2、指导教师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承担的教学课程才能被视为有效课程,工作量计入岗位绩效。否则,视为无效课程,工作量不得计入岗位绩效。
(1)课程评价达到《贵州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规定的要求;
(2)助教评价达到“合格”或“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章 助教岗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 助教在岗期间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必须自觉接受主讲教师的指导,听从主讲教师的工作安排。
2、理论课教学助教岗位:主讲教师上课时,助教应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要求和学生学习情况。其教学辅助工作包括: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负责组织课程习题课、学生答疑、作业批改、课堂讨论、小组(个别)辅导,准备课堂教具(装置),参与课程监考、评卷,收集和准备教学资料,以及维护课程网页。
3、实验课教学助教岗位: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做好预实验、实验准备、实验指导、学生答疑、实验报告批改和实验考核等工作。
4、见习、实习等课程助教岗位:根据具体实践内容需要设定。
第十五条 助教岗位的培训。助教在正式上岗前,学院组织进行岗位培训。未参加培训或培训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助教资格。指导教师有责任做好助教培训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助教岗位的考核。助教聘期结束后,助教工作小组在学期末组织对每一个助教岗位进行考核。助教在同一聘期内承担多个助教岗位工作时,各岗位分别进行评价考核。考评程序包括助教自评、助教评价和课程评价。
1、助教自评。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助教就工作内容、工作态度、职责完成情况等几个方面进行认真总结。
2、助教评价。学院组织所授课班级的学生对助教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参照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体系,按5分制进行评价。
3、课程评价。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助教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和职责完成情况等几个方面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七条 助教岗位的考核结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学生评教计分≥4.0分,且指导教师评价为优秀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2、学生评教计分≥3.5分以上,且指导教师评价优良的,考核结果为“良好”。
3、学生评教计分≥3.0分以上,且教师评价为合格以上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4、学生评教计分<3.0分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不认真负责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可随时提出终止该研究生助教岗位的建议,经学院助教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终止其助教岗位聘任。
第十八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考核结果的应用
1、考核情况将作为助教岗位续聘的重要依据。凡“良好”或以上等次的,将优先获得下个聘期的助教岗位;凡“不合格”等次的,将失去申请助教岗位的资格。
2、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在完成教学实践课时(36学时)并应聘相同实验项目的助教岗位时,经学院组织通过试讲等考核合格的,可独立承担实验教学。
3、研究生助教考核情况将作为研究生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考核优良者评优评奖时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助教岗位的津贴标准和发放
(一)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标准
1、凡研究生助教考核达“合格”及以上的,发放助教岗位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津贴。
2、基本岗位津贴:在教学实践课时内(助教工作量≤36学时),按每个工作量10元计;超出教学实践课时部分(助教工作量>36学时),按每个工作量20元计。
3、奖励岗位津贴:凡考核达“良好”或以上的,在原津贴基础上每个工作量奖励5元;凡独立承担教学工作且考核达“良好”或以上的,以每个工作量奖励10元计。
(二)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的发放
经助教工作小组考核,根据研究生实际承担的有效助教工作量,确定发放津贴的具体数额,在每学期期末统一发放。
第二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
(二)本办法由学院助教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贵州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