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动物饲养管理
⑴ 学院相关实验室饲养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或个人,并持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
⑵ 若实验动物确实需要饲养,必须找一块通风透气的地方集中放置。
⑶ 饲养动物的地方必须每天清洁消毒,以保证实验室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⑷ 凡用于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均应饲养在负压实验动物设备或特定设备内,并按照生物安全等级和其他有关规定分类管理。
⑸ 在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并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防止疫情蔓延,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如果是人畜共患病时,还应该对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的隔离和预防治疗,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卫生和兽医防疫部门报告。
2.实验动物饲养人员管理
⑴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者或不适宜承担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⑵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爱护实验动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
3.实验动物废弃处理
⑴ 在实验结束时,应采取最少痛苦的方式处置实验动物。
⑵ 动物尸体应防腐、干化或灰化处理,并用塑料袋密封好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贵州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实验中心
200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