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提高学院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意识,强化我院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物品损坏和丢失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维护我院仪器设备的完好使用,确保教学、科研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赔偿原则
凡在教学、科研实验中,因不遵守实验室纪律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而使仪器设备遭受损失时,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一律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如属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在使用时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损坏及因使用年久自然损耗,不在赔偿之列。
二、赔偿范围
1.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使仪器设备器和丢失,均应予赔偿:
① 进入实验室后不听从仪器管理人员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造成的仪器损坏。
② 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又未经相关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使用、拆卸、检修、改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
③ 在实验过程中,由于教师不负责任或指导错误、仪器管理人员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教师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④ 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经批准就随意进行操作成的仪器设备损坏。
⑤ 未经相关领导批准,擅自将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带出挪作私用而造成的损坏和丢失。
⑥ 因管理严重失职导致仪器设备被盗、失火、水灾等情况造成的损坏、丢失。
⑦ 个人借用仪器设备,如各种照相机、笔记本电脑、投影仪等,由于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坏和丢失。
⑧ 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2.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不予赔偿:
①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以避免引起的仪器设备损坏。
②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及合理的自然损耗。③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3.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① 严格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实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
②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
③ 发生事故能积极挽救损失,并主动如实报告,态度较好的。
三、赔偿规定
1.赔偿金额界定:
具体赔偿金额按“贵州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⑴ 下列仪器丢失按原价根据使用年限折价或当时市场价计算赔偿: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电视机(监视器)、影碟机、投影机、手提电脑、照相机、数码相机、照相器材、收录机、录放象机、摄像机、洗衣机等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
⑵ 对单价在800--10000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计算赔偿。
① 使用1--5年按40-80%计价赔偿;
② 使用5--10年按10-40%计价赔偿;
③ 使用10年以上按5-10%计价赔偿。
如果是损坏,按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30-50%计价赔偿。
⑶ 对单价10000--50000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
① 使用1--5年按20-80%计价赔偿;
② 使用5--10年按5-20%计价赔偿;
③ 使用10年以上按1-5%计价赔偿。
如果是损坏,按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30-40%计价赔偿。
⑷ 对单价5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
① 使用1--5年按5-20%计价赔偿;
② 使用5--10年按2-5%计价赔偿;
③ 使用10年以上按1.5%计价赔偿。如果是损坏,按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20-30%计价赔偿。
⑸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损坏丢失部分计算赔偿价值。
⑹ 仪器设备的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但性能、精度下降,经鉴定尚可使用,根据下降程度,由主管部门和实验室领导协商出一个合理计价。
⑺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批评和处分,并分别承担经济赔偿。
2.赔偿处理程序
① 责任人属于在校师生的,当事人应及时向上课指导教师、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实验中心反映,并又责任人写出详细的事故发生过程,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再由指导教师及实验中心有关人员想学院主管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应保持现场,由学校及学院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处理。
② 赔偿处理的审批程序是,先由所属单位的实验室主任根据设备的贵重程度、损失价值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和表现提出赔偿意见。仪器价值50000元以下的,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批,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备案。50000元以上的,由院(系)主管签字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所有的审批原件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所属单位保存复印件。
③ 赔偿金的缴交,可根据赔偿金额的大小和本人的经济情况分一次或分期缴交,如赔偿人经济确有困难可提出缓期缴交的申请。赔偿金额和办法确定之后2个月内缴交赔偿款。
④ 对无故不按期缴交赔偿款的在职教师,学院将上报学校采取强制措施,从其工资中扣除;毕业生未付清赔偿款项的,学院将通知相关部门一律不办理离校手续,并扣发毕业证书。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学院实验中心。
贵州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实验中心
2008年9月